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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租屋補助
申請資格
1.年滿20歲。
2.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4.申請人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之金額;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四、 家庭年收入、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均低於下列金額(依內政部公告規定為準):
1. 臺北縣縣轄市(新店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土城市、三重市、新莊市、蘆洲市、樹林市、汐止市):家庭年收入新台幣145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52,083元。
2. 其餘鄉鎮:家庭年收入新台幣94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33,281元。
應備文件
一、租金補貼申請書乙份。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 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租賃契約影本(尚無租賃住宅事實者免附)。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含明信片回執聯)。
其它證書:
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一、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二、65歲以上老人:戶籍謄本。
三、原住民:戶籍謄本。
四、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五、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下列文件: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註:單親家庭指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時離婚滿1年、喪偶、配偶服刑1年以上、配偶失蹤達6個月以上或未曾結婚,且育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20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家暴事件保護令影本、由地方政府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轉介之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七、因重大疾病致長期失業者:醫院醫師診斷證明影本。
八、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區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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