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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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內容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費新臺幣9,829元。
2. 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5,000元,另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200元。
3. 三款低收入戶:戶內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2,200元。
4. 二、三款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發給在學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000元。
5. 戶內如有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4,000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7,000元;如有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6,000元。

◎申請對象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9年即10,792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7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00萬元。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補助內容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兒童托育津貼: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應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育機構;如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兒所、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申請資格

設籍新北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新北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縣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應備證件

1.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律師訴訟補助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及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
6.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7.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8.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9.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10.律師委任狀
11.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12.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13.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醫療看護補助

◎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中低收入戶)。

依前項第二款規訂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千元、不動產公告現值每戶不超過325萬(100年起),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自付額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補助健保給付項目部份負擔部份之70%。

看護補助申請對象: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應備證件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四、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一份。
五、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一份。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七、照顧服務員身分證、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八、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九、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十、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
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醫療補助:
一、新北市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中低收入戶檢附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五、醫療收據正本一份。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八、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
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申請方式

1.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社會局核定。
2.申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3.申請醫療補助,應於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補助內容

(一)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一千四百元。
(二)未滿六歲之兒童,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千元。
(三)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00年度為新臺幣16,188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養。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且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養。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監護責任之一方無力撫養。
4.父母、養父母一方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另一方無力撫養。
5.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養。
6.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養。

◎應備證件

一、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切結書。
二、新北市政府辦理各項生活扶助使用郵局追繳同意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全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五、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含1年內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經濟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為未滿18歲設籍本市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一、協助本市遭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紓緩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 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
二、藉由密集之關懷輔導,協助弱勢家庭解決生活危機,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 作,預防兒童及少年受虐情事之發生

◎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切結書及郵局扣款同意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住本市超過六個 月之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全家人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方式

一、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暨侵害防治 中心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

◎補助內容

全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申請資格

1.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2.設籍於本市之兒童及少年。
3.兒童及少年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4.家庭全家人口總收入按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新北市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100年為新臺幣16,155元〉
5.家庭總收入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6.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應備證件

1.新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內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申請表。
2.新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內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切結書。
3.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戶籍資料代之)。
4.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5.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失縱證明、在監證明等)。
6.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文件: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方式 逕向

【兒童或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交付方式

核定通過後,自核定月份起由中央健保局撥補助款項至申請人投保單位。
即免繳兒童及少年之全民健保自付保險費。


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市之弱勢兒童及少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符合領取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資格者。
(二)符合領取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者。
(三)符合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訂之家庭中,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四)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
(五)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童及少年。
(六)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罕見疾病兒童及少年或全民健康保險認定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
(七)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 貳、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學齡後(入國小後)之兒童於下列療育單位、機構及本府核備之外展療育服務定點所做之專業療育項目(須符合本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實施計畫規定),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補助其療育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
(一)立案之早期療育機構(含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兼辦早期療育業務者)
(二)經本府核備辦理療育之單位
(三)醫療單位(包括小兒神經科、小兒遺傳科、兒童心智科、兒童精神科、兒童復健科)
(四)至本府核備辦理外展療育服務之單位及所核可之定點接受服務。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一)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二)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其住院期間之看護費,依實際住院天數補助,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500元,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18萬元為限。
(三)膳食費則依醫療院所收費標準核實補助。
(四)補助其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 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如非自願性住非健保床之差額、經診斷必要性醫療但健保局不給付之藥費),檢據實報實銷且全年補助金額以新臺幣6萬元為限。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
(一) 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或新北市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二)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生產、流產費用,實支實付。

四、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或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申請,每人最高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五、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一)限弱勢兒童及少年申請。
(二)補助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實支實付,最高以補助新臺幣30萬元為限。

◎應備證件

一、共同應備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低收入戶及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最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
(五)符合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自行開立民眾免檢附)。
(六)符合中低收入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及臺北縣政府兒童少年及婦女福利扶助實施要點之兒童,應檢附本府之核定公文影本。
(七)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罕見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證明。
(八)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員訪視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及少年,請檢附本府社工員之訪視評估表。
(九)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請附本府委託安置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各項補助項目應備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1、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持有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本府認可之醫院開具 之綜合報告書影本(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診斷證明書正本(須註明有發展遲緩現象或有持續復健療育需求)。
2、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或全額自費者)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
3、醫療單位、療育機構、與本府有相關合約或經本府核備立案之機構團體所開立之治療證明單(無治療證明單者需檢附每次治療之收據)。

(二)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暨全民健康保險規 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1、住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2、繳費證明:申請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及膳食費用補助者應檢具住院費用收據正本、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之證明或膳食費用收據正本。
3、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執照。

(三)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
1、繳費收據正本。
2、診斷證明書正本。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請備妥相關應備文件後郵寄至本府社會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