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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助低收入戶

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

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
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
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
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應備證件
1.全戶應計算人口之戶籍謄本。
2.全戶應計算人口之稅籍資料。
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
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包括學生證國中生及國中以上影本、最近3個月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失蹤滿6個月證明等。
6.郵局追繳同意書。
7.切結書。
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申請方式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急難救助

申請資格
(一)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二) 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 負擔家庭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應備證件
身分證,其他證明書(申請表、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影本、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方式
發生事實3個月內申請人可向公所、各區域社會福利中心、各議員服務處、各社會福利團 體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特殊境遇家庭補助

申請資格
1.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3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法律訴訟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5萬元,同一案以補助乙次為限。
3. 傷病醫療補助:
(1)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18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3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之部份,最高補助百分之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2)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12萬元。
4.兒童幼教津貼: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每名兒童每月補助新台幣1500元整,每學期最高補助9000元整;但實際繳費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

申請對象:
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下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8.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特殊境遇各款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經本府各區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專案 評估,確有需要緊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設籍本縣暨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之限制
9.遭受人口販運經警政於本縣轄區查獲之外籍、無國籍或無戶籍之被害人

◎應備證件
1.申請表(緊急生活扶助申請表、律師訴訟補助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及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表、兒童幼教津貼申請表)
2.社會救助調查表
3.全戶戶籍謄本
4.全家人口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5.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書
6.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7.醫院診斷書、出生證明
8.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9.繳費收據正本或註冊證明
10.律師委任狀
11.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12.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經濟補助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醫療看護補助

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訂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補助百分之70。另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應備證件
1.身分證。
2.戶籍謄本。
3.查定表。
4.全戶戶籍謄本。
5.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分)局出具之財產及年度所得稅賦證明書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
6.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7.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開立之因病情須僱請專人照顧、及護理人員、 社工員出具之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執照。
8.身心障礙手冊、學生證影本。

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提出公所申請,公所依申請人所附戶籍資料向稅捐單位申請稅籍資料,經初審通過再復審。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ㄧ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侵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惟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補助者、以及列冊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

補助內容:
每人每月新臺幣1,400元。

應備證件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少年生活扶助申請表。
二、中低收入兒童少年生活扶助調查表。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醫院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學生證影本(15足歲以上)或其他相關文件。
六、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內頁影本(含1年內郵局存摺內頁明細資料)。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內三歲以下兒童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之保險費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1.兒童未滿3歲。
2.兒童設籍於本縣。
3.兒童未領有政府其他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助。
4.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意即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5.家庭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6.家庭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本辦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補助內容:
全民健保自付之保險費。

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謄本(如無法提供,得以其他如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代之)。   
3.其他證明文件(如在學或兵役證明、其他戶內人口之身心障礙手冊等)。

申請方式
逕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經濟補助 托育津貼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一、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三、中低收入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中低收入戶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用1.5倍,其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未超過650萬元或(股)利息未超過80萬元者,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雖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常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四、特殊境遇婦女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特殊境遇婦女家庭即每人每月總收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2.5倍,其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未超過650萬元或(股)利息未超過80萬元,其中利(股)息之額度得由本府按當年度臺灣銀行公告之存款利率,比例調整之,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者。
2.夫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
3.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子女未能就業者。
4.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補助內容:
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1500元,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9000元;但實際繳費金額未達1500元,依其實際繳費金額補助之。
二、與幼教券不得重複領取,得補助差額。
三、已領取扶幼計畫補助,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應備證件
一、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
(五)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二、家庭寄養之兒童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暨合約書影本。
(五)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三、中低收入家庭及特殊境遇婦女家庭之子女就讀公私立托兒所:
(一)臺北縣政府兒童托育津貼申請表。
(二)領款收據。
(三)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
(五)全戶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社會救助調查表。
(七)繳費收據證明(月費單)或註冊證明。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每年6月及12月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中低收入戶年滿3足歲至4足歲實際就托於已立案公、私立托兒所(含村里托兒所)之幼童。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補助內容:

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托之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應備證件

一、中低收入家庭幼童『3-4歲托教補助』申請表
二、社會救助調查表
三、全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綜合所得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領款收據
六、繳費收據證明
七、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申請方式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每年3月、9月提出申請。


經濟補助 原住民幼兒托育費用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

實際就托本縣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9月2日起至次年9月1日止年滿五足歲未滿六足歲原住民幼兒。

補助內容:

(一)就托公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2,500元。
(二)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兒所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應備證件

(一)領款收據。
(二)印領清冊。
(三)幼生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四)幼兒繳費收據正本。
(五)托兒所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方式

(一)由家長提供幼兒戶籍所在地之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交給托兒所代辦即可。
(二)申請截止日期:   
 1.第一學期為當年10月15日止。   
 2.第二學期為次年4月15日止。


經濟補助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申請資格

為未滿18歲設籍本縣之兒童及少年,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應備證件

(一)申請表及切結書。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如為無戶(國)籍人口,需檢附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村里長證明或切結書。
(三)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兒童及少年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五)全家人口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一年內內頁明細影本)。
(六)其他有關文件。

申請方式

一、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情況特殊,得由本府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暨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員以個案方式,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逕送本府審核辦理。

 
資料來源
臺北縣社會福利網 (http://www.ewell.tpc.gov.tw/index-1.cf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