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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寄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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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臺北縣單親家庭服務中心
資料來源:臺北縣家庭扶助中心、文山區社福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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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家庭式寄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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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養服務是屬於兒童福利的替代性服務之一。指的是當兒童、少年因其家庭發生變故或遭受虐待等因素,而無法在家庭中得到適當的照顧,非不得已需要離開親生家庭,暫時居住在有愛心且熱心的寄養家庭中,遊記養父母給予完整的照顧,讓這些不幸的兒童、少年,有家有愛的感覺,直到期親生家庭困難解決之後,再使其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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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誰需要寄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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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生以下事項,而無法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之兒童、少年
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兒童、少年
遭受虐待之兒童、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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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寄養家庭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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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夫妻再二十五-六十歲之間
教育:夫妻雙方皆有國中以上程度
職業:有固定收入足以維持家庭生活
子女:十二歲以下子女不得超過四名〈含寄養童〉
住所:安全、整潔,有足夠之活動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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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申請寄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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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寄養服務,仍需由縣政府或原生家庭負擔部分費用予寄養家庭,以供寄養童之基本生活所需,因此寄養服務之申請,一律由臺北縣政府社會局各區域福利服務中心統一窗口受理。各區域福利服務中心聯絡方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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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板橋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板橋市
地址:臺北縣板橋市中正路十號二樓(臺北縣社政大樓二樓)
聯絡電話:2969-6161、29603745,傳真電話:2966-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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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土城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臺北縣土城市中正路十八號五樓
地址:樹林市、鶯歌鎮、土城市、三峽鎮
聯絡電話:2265-6069,傳真電話:2265-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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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文山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石碇鄉、新店市、深坑鄉、坪林鄉、烏來鄉
地址:臺北縣新店市中正路二六三巷十六號五樓 (臺北縣新店社會福利大樓五樓)
聯絡電話:2911-1819,傳真電話:2911-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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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三重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三重市、蘆洲市
地址:臺北縣三重市溪尾街七十三號三樓 (臺北縣三重社會福利大樓三樓)
聯絡電話:2982-6255轉303-314,傳真電話:2982-5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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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北海岸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淡水鎮、三芝鄉、石門鄉、金山鄉、萬里鄉 、八里鄉
地址:臺北縣淡水鎮沙崙路三00號 (臺北縣北海岸社會福利大樓一樓)
聯絡電話:2805-8530、傳真電話:2805-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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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新泰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新莊市、泰山鄉、林口鄉、五股鄉
地址:臺北縣新莊市民安路393號(新莊市西盛社區活動中心二樓)
聯絡電話:2208-0479、傳真電話:220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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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雙和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中和市、永和市
地址:臺北縣中和市南山路236號(中和市復興綜合大樓)
聯絡電話:8668-8826、傳真電話:8668-6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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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七星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鄉鎮市:汐止市、雙溪鄉、瑞芳鎮、貢寮鄉、平溪鄉
地址:臺北縣汐止市 聯絡電話:86951218、傳真電話:8695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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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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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跟女朋友未成年,雙方情投意合之情況下發生性行為,女朋友懷孕了,她的父母可不可到法院告我?可不可以私下和解賠償了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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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當事人同意所發生之性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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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性自主決定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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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性自主決定權-年稚之男女對於性行為欠缺同意能力。(1)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滿十四歲之男女: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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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未成年人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犯罪之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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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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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為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十八條)。(2)刑法第二二七條犯罪除法律特別規定之情況外,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縱未提出告訴,法院有權訴追行為人罪責,不受當事拘束;故告訴人曾提出告訴,事後撤回,法院不受撤回告訴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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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為人為十八歲以下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二二七條之一)
八十八年刑法修正理由: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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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為人為未滿十八歲之人:告訴乃論。(八十八年刑法修正?訂第二二九條之一)。當事人如在地檢署偵查中撤回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遲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撤回告訴者,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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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不小心懷孕了,想偷偷到診所墮胎,這樣會構成犯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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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有關墮胎罪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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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8條第1項更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00元以下罰金。第2項則規定,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而第3項
則規定,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2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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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優生保健法之特別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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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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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 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 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3)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5)因被強姦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6)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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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婚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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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妊娠十二週以內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逾十二週者,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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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未婚生子,無力照顧孩子,把孩子留在醫院或棄置路邊,會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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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母對於非婚生子女負有扶養及照顧之義務: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
無須經過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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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規定):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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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未婚懷孕後和男朋友分手,孩子監護權歸屬為誰?孩子跟誰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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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經過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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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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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未婚生子,如果孩子的生父後來想要認領孩子,生父的認領的程序如何?孩子的生父
置之不理,甚至否認孩子是他的,我可以如何主張?當孩子生父認領孩子後,孩子監護
權歸屬為誰?孩子是否要改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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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父之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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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生父可依據戶籍法第十五條規定為認領登記;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書應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當事人及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外,尚需記載被認領人之出生別、出生年月日、生母姓名及認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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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父撫育:視為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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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父一旦認領後,便不得撤銷(民法第一千零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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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民
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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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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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求權人: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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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符合以下情狀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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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
(2)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3)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4)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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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求時間:非婚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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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孩子生父認領孩子後,孩子監護權歸屬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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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有關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決定之規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規定)。即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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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之裁判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原則,並參酌以下情狀以及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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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6)在實務運作上,法院會請社工人員到父親或母親家中了解個別之經濟、婚姻、健
康、居住等狀況及家庭成員人數及支持可能性、過去照顧子女經驗與親子互動關
係、未來子女之照顧計畫、父母爭取之意願以及動機後,由社工人員先做成評估
與建議。法院在傳訊父母雙方到庭以及聽取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子女意見後,再
參酌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做成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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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認領者,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改姓(姓名條例第六、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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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父認領後或生母請求孩子的生父認領後,孩子仍由生母照顧,生父未給付生活費用時,
生母是否可向孩子的生父請求負擔扶養費用?應如何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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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生父認領或生母請求生父認領後,依據民法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生父與未成年子女
間即視為婚生子女。生父即必須對孩子負起扶養義務,故生父應負擔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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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母可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請求生父負擔扶養費用。一般而言,係兩人
就孩子扶養費用平均分擔,然一方經濟狀況較佳,法院也會令其負擔較高比例,至於
扶養費用之金額並非一定,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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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會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參酌受扶養權利人以及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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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實務上逐漸採用之標準,行政院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台北市、高雄市或台灣地院或各縣市之家庭平均消費支出作為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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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未婚生子,如果想要將孩子出養,需要孩子生父同意嗎?如果我尚未成年,不想讓父
母知道,能不能自己做主將孩子出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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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之方法(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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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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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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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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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以認可:收養有無效獲得撤銷之原因者;有事實足認收養於養子女不利者;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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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認可時,審酌以及調查事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四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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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基於兒童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斟酌收養人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及少年之紀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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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滿七歲以上兒童及少年意願之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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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兒童以及少年得與收養人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作為法院認可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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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福利機構作成調查報告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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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
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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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養子女之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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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養者之年齡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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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已婚者收養子女需要與其配偶共同為之,但若收養對象為對方之子女時,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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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配偶者被收養者,應得配偶之同意(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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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養之限制(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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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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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3)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
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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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人不得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