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家庭理財四部曲_四部曲 托孤-信託篇
作者:tino 日期:2010-03-18 21:21
我的路並不孤獨
作者:tino 日期:2010-03-18 21:20
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是什麼?該如何行使?
作者:tino 日期:2010-03-18 21:19
蔡雲璽律師
由於整個大環境快速變化,許多人可能因為生活支出或者其他的原因而背負了一些債務,但有些人擔心在有生之年是否能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還是免不了要先考慮將來會不會債延子孫,因為債務而詢問關於繼承的相關規定的法律諮詢也日漸增多。
在我國原有繼承法律制度下,繼承方式可分為三種情形 ,一種是概括繼承,其次是限定繼承,另外則是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是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原則上只要繼承人中其中一人向法院表示要限定繼承,那麼全體繼承人就會一同適用限定繼承。至於拋棄繼承顧名思義就是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權並通知其他後順序繼承人後,此時即不再具有繼承人資格,既不繼承財產也不繼承債務。若是繼承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法院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則一律適用概括繼承之效果。概括繼承之繼承人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例如行政罰鍰、刑法罰金,但是仍可對遺產執行),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此時若被繼承人債務多於財產,甚至是只有債務毫無財產,各繼承人仍然必須以自己的財產連帶負責清償全部債務。
由於這樣的規定發生不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成年,但不知道父母留下了一筆龐大的債務,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直到成年開始工作卻突然間接到接踵而來的法院執行命令的案例。另外也發生不少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生前曾經為別人擔任借款保證人,因為借款人無法還債,多年後突然被銀行查封財產追償的窘境。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在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公布之民法繼承編修正規定,未成年之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以其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時,未成年人無須特別為限定繼承之表示,即可享有與限定繼承相同效果之保護。至於其他成年繼承人仍應於法定期間內表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權。而在修法前已發生之繼承,繼承時尚未成年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或主張限定繼承,如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則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免除其清償責任。
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公布之民法繼承修正又進一步擴大規定,不分是否已成年,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原則上均以其因繼承所得之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此時所指遺產包含繼承開始前由被繼承人贈與之財產),因此往後若未拋棄繼承權,原則上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只需負擔有限的清償責任。
至於修正施行前發生之繼承,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或者是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此兩種情形由繼承人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均可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所以將來,在民法修正後之繼承人原則上都可不必擔心負擔到超過遺產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