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是以維持生活為目的而提供之必要經濟扶助,在我國民法規定中,一定之親屬關係間,包含直系血親間(例如父子與祖孫)、兄弟姊妹以及夫妻間均互為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之人須因不能維持生活始得請求他人扶養,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尚有金錢或財產可供支應生活花費,就不能請求親人扶養。此外除了基於(祖)父母親及配偶之身分有權請求扶養之人以外,基於其他身分請求親屬扶養,例如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除了已陷入不能維生的情況,還必須以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換言之,子女若是已成年又有謀生能力,就不能希望仰賴父母繼續提供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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